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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起红字增值税专票如何开,这些步骤你都知道

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47号公告,明确了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和流程。

  适用条件

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。

情况一: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
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
情况二: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、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
购买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

情况三: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
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销售方填开《信息表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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