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注册中的潜条款——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工商分局拒绝为一个性保健品店以“木子美”为名注册。工商分局的回复是:“木子美是网络上常用的名字,不能作为个体户的字号名称。”商户杨先生由此提出质疑:“按照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中第九条规定,只要不违反该条的文字都应该是合法的。木子美的名字完全符合其要求,况且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名称不能用。”对此,通州工商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,木子美并不违反注册登记规定,但分局认为核准这个名字可能会引来不好的影响。
这才是“木子美”店名被拒绝注册的根本原因。工商分局的驳回理由——“木子美是网络上常用的名字不能作为个体户的字号名称”未免牵强。但是,木子美的名字是否就应该被注册为一个店名? 答案是否定的。从根本上说,一个名字,往往代表着一种文化心理。对于木子美这个名字,不用多说,其中涵义很多人都明白。杨先生要给性保健品店起这个名字的根本原因,也正是“一般人只要看到这个名字,都会联想到它的业务范围”。这一名字注册后可能会带来的社会影响,是包括店主在内的很多知道“木子美”的人都能够预见的,这也正是工商分局拒绝注册的根本原因。工商局的拒绝态度,是出于对社会文化负责的考虑,更是出于理性的思索。然而,以一个并不恰当的理由回绝杨先生的注册申请,显然失当。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?
把潜条款变成明条款是惟一的选择。在社会文化中,我们一直遵循潜条款的默契作用。所谓的潜条款,就是对一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恶俗文化倾向,虽未明令限制,但实际上是被制止的,这其中就包括有不良含义的文字不能被注册为企业名称等。社会整体对于是非的明确判断,一直是这些恶俗文化被拒之门外的主因。因此,我们的许多规定中都默认了这种潜条款,更默认了潜条款被人们自觉执行的默契作用,从而不必在规定中明确写出。但我们应该注意到,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,以及追求利润和知名效应的心理,必然导致一些商户凭借知名的不良文化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。法无明文规定既为可行,当潜条款的自觉性失去作用的时候,如何约束低俗文化、抵御它们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?只有变潜条款为明条款,变自觉执行为被迫执行。